通过比价插件截取用户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

邵晓艳

2025-03-2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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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基本案情

魔方网聘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浏览器插件,在用户选择“智联招聘”网站提供的服务时,篡改“智联招聘”网站页面设置,插入比价窗口链接,以更低的价格诱导用户;在用户点击链接中“通过省钱招下载”按钮后,页面跳转至魔方网聘公司经营的网站。此外,魔方网聘公司读取用户从“智联招聘”网站下载的简历信息,将该本未收录的简历存储到自身数据库。

“智联招聘”网站经营者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网聘公司)、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智联三珂公司)以魔方网聘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魔方网聘公司刊登声明、消除

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324667.52 元、合理费用 75261 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魔方网聘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魔方网聘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网聘公司、智联三珂公司经济损失100 万元、合理费用 65261 元。魔方网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案争点

通过“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进行比价及获取简历资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裁判观点及理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首先,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人基于其商业模式获得的竞争优势受法律保护。“智联招聘”网站系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合法运营,“智联招聘”网站以其简历资源的丰富性、真实性而吸引用户流量、建立市场竞争优势,经过长期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拥有庞大而稳定的用户群体,形成较高的用户粘性。通过多年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行业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其次,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遭受利益损害。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浏览器插件,在用户基于“智联招聘”网站所积累的商誉,选择“智联招聘”网站提供的服务时,篡改“智联招聘”网站页面设置,插入比价窗口链接,以更低的价格诱导用户,截取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流量,掠夺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基于其经营成本所将获得的经营成果。直接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规模、产品价值作为自身的竞争优势,明显属于搭便车的行为。

   最后,魔方网聘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具有不正当性。魔方网聘公司主观上明显具有通过该插件获取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网站相关简历资源并进行导流的故意,客观上也确实通过诱导客户安装该插件实现了获取“智联招聘”网站简历资源和导流的效果。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市场成果,为自己快速谋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妨碍、破坏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在合法商业模式下开展的正常经营活动,具有不正当性。

综上,通过“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进行比价及获取简历资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