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告发布具有决定能力的广告建站工具提供平台应认定为广告发布者,不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规定

岳新宇

2025-02-2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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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二、基本案情

网易杭州公司是知名度极高的《梦幻西游》《梦幻西游无双版》《迷你西游》手游的开发者和涉案十四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微字节公司开发某移动APP并内嵌广告,为方便广大客户投放广告并规范广告的形式与内容,微字节公司推出了配套建站工具。广告主淘进公司使用网易杭州公司的美工素材,利用微字节公司提供的建站工具,发布了涉嫌侵权的广告网易杭州公司认为淘进公司通过橙子建站制作、发布的《大圣轮回》手游宣传下载页面侵害其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微字节公司对广告发布有决定能力仍然发布涉案侵权广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将微字节公司诉至法院。微字节公司主张作为服务提供者,只是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侵权广告是由广告主自主编辑,自主上传,自主控制微字节公司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定微字节公司与淘进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宣判后,微字节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三、本案争点

微字节公司应否就侵权广告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四、裁判观点及理由

建站工具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不同情况。第一种情况,建站工具提供者仅提供中立的建站技术服务,应认定其因技术中立而不构成侵权,比如第三方建站工具提供者通常属于此种情形。第二种情况,建站工具提供者不仅提供落地页制作工具技术服务,并能实际核对广告内容对广告发布具有决定能力,不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规定。对于第二种情况,在判断该广告发布者应否就利用其建站工具所发布的侵权广告承担责任时,应从其对所发布广告内容审查能力的强弱、是否因所发布广告内容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权利作品知名度及侵权信息显著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其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则构成帮助侵权。

本案中,微字节公司举证的建站工具内容中有将提前审核广告,广告计划审核快、过审率高等表述。结合微字节公司与广告主的协议中约定,微字节公司会对广告主投放的广告素材进行筛选,并从广告主投放广告的行为中获利。可见,微字节公司不仅提供建站工具,还与其分工合作,共同提供广告发布服务,共享相应经济利益,应认定为广告发布者,负有法定审查义务。在此情形下,网易杭州公司所主张的美术作品知名度高、侵权信息明显,微字节公司却仍然发布该广告,认定其对侵权行为发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被诉侵权行为构成明知或应知,构成帮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