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羊肖恩商标注册是否侵犯在先权利

邵晓艳

2025-01-15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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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基本案情

小羊肖恩是阿德曼公司出品的知名动画片的主角,具有阳光、忠诚、勇敢、特立独行且可爱的性格特征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谢某2015年在第10类“奶瓶奶嘴”等婴幼儿用品上注册了“小羊肖恩及图”的商标该商标图案为一只站立的小羊,头戴蝴蝶结,并配有中文“小羊肖恩”及英文“SHAUN THE SHEEP”文字。

2017年阿德曼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阿德曼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涉案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谢某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主张作品名称等权益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不能使用商标第三十二条审理,请求法院撤销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

三、本案争点

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情形。

四、裁判观点及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作品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作品本身时,则作品名称能够与特定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相关公众将其对于作品的认同和情感可以投射于作品名称之上,这时作品的权利人即可据此获得作品发行以外的商业利益,此时该作品名称可构成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在先权益。

“小羊肖恩”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中,阿德曼公司的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出品的动画片《小羊肖恩》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等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已进行了大量播放,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小羊肖恩”已与《小羊肖恩》的作品名称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

诉争商标标志与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其中文字部分“小羊肖恩 SHAUN THE SHEEP”与动画片名称完全一致,图形部分的小羊形象亦与动画片主角相似,增强了商标的识别性和关联性,导致消费者混淆可能性大,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在先作品名称知名度所及的范围,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在先作品所有人的许可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10类“奶瓶奶嘴”等婴幼儿用品与《小羊肖恩》动画片的目标受众(婴幼儿及其家长)高度一致,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容易将商标与动画片产生关联,误认为商品由阿德曼公司或其授权方生产。

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恶意:申请人不正当地利用了《小羊肖恩》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了第三人通过大量投入和劳动所获得的市场优势和商业价值

审理涉及作品名称权益保护案件时应综合考量四大因素,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有效保护。综上,谢某的商标注册损害了阿德曼公司《小羊肖恩》的在先权益,应当予以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