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地理标志的商标无法证明商品来源地为易误导公众

邵晓艳

2025-02-05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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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二、基本案情

诉争商标“老鹰茶”由某茶业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 30 类“茶”等商品上,后转让到老鹰茶公司名下。

2012年7月31日“老鹰茶”品牌已经被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范围为四川省石棉县的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晟丰农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

老鹰茶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一审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老鹰茶公司的诉讼请求。

老鹰茶公司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行政诉讼,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案争点

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包含地理标志的商标,却无法证明指定使用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保护范围的,是否应当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容易误导公众。

四、裁判观点及理由

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旨在避免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使用包含地理标志的商标误导公众,从而保证使用包含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所具有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若并无证据证明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保护范围,仍申请注册包含地理标志的商标,应当认定该商标的使用容易误导公众。

本案中,证据显示“老鹰茶”已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被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范围为四川省石棉县的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老鹰茶”作为茶叶的一种,其口感、质量与其生长的环境具有密切的关联。老鹰茶公司地处四川省成都市,老鹰茶(红茶)加工工艺技术指导地点在四川省邛崃市,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使用诉争商标的“茶”商品来源于四川省石棉县6个乡镇

综上,商标“老鹰茶”与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完全相同,且被申请人并非来自于上述产地,争议商标使用在茶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国家地理标准保护产品产生冲突,容易误导公众,违反以《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