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基本案情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研发和销售业务。
刘某等5人原系某科技公司员工,离职后成立了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亦从事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研发。
某科技公司主张:刘某等5人非法获取某科技公司的龙软地测空间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商业秘密、某智慧公司明知涉案地测软件系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仍用于开发“元图地测地理信息系统一试用版.exe”软件的行为侵害其商业秘密,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某智慧公司、刘某等5人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召回并销毁侵犯商业秘密相关产品,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软件与涉案地测软件不构成实质上相同,某智慧公司及刘某等5人未侵犯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故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案争点
智慧公司及刘某等5人是否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裁判观点及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当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时,若涉嫌侵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的信息来源合法或实际不侵犯商业秘密时,可以推定涉嫌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适用推定的前提,不仅要求权利人证明涉嫌侵权人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还要求权利人证明涉嫌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实质相同。在判断被控侵权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构成实质上相同时,应当将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作为整体判断,不能以局部的实质相同代替整体的实质相同。
本案中,虽然根据刘某等5人在某科技公司的职责范围可以推定其具有接触涉案商业秘密的可能性,但商业秘密需要进行法定的要件判断,且均是以权利人主张的密点进行整体判断的。因此,比对时也应整体上考虑密点的技术内容,不能以局部的实质相同代替整体的实质相同。本案中,部分密点的所涉双方代码部分相同,但从整体上,尚未达到实质上相同的程度,据此,龙软公司主张密点中的源代码与被诉侵权的内容不构成实质上相同。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
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智慧公司及刘某等5人实施了侵犯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